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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床单结绳逃生摔伤,法院却判她承担50%的责任?

2021/10/12 18:08:26

邻居的电瓶车在充电时起火,邻居在通道内堆放卫生纸扩大了火势,住在4楼的张丽情急之下用床单被罩结绳逃生,结果从3楼摔下,多处骨折、挫伤,住院治疗和后期休息损失了近10万元。但是,法院为啥还判她承担损失的一半? 

2020113日,居民李将自己的电瓶车放置于地下室通道内,通过电源插排连接自己家的储藏室电源插口给电瓶车充电。当日2314分,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地下室发生火灾。

 该单元2楼、5楼住户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均在家等待消防救援;3楼住户通过楼梯通道逃生,其中一人逃生后又折返回家关门,后因浓烟太大,采取躲在位于2楼、3楼之间的外部平台的方式等待救援。

居住于该单元402室。事发当晚,其发现楼道内有浓烟后,回屋利用湿毛巾和旧衣服堵住门口。其家人让其从窗户逃生,并利用床单、被罩制作成绳索,将绳索两端固定在张丽和其家人身上,由张丽从4楼攀爬门窗逃生,后张丽攀爬在3楼下部位置时坠落受伤。

 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不排除李电瓶车充电过程中充电器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由于居民王、朱在地下室通道堆放了卫生纸、洗洁精等物品,导致燃烧扩大。

 张丽受伤及损失情况。张丽于2020114日住院治疗,并于2020127日出院,实际住院13天。医院载明“入院诊断:1.T7爆裂性骨折;2.T4压缩性骨折;3.C7T3T5骨挫伤;4.双肺挫伤;5.双侧胸腔积液;6.骶骨骨折(S3);7.右耻骨下肢骨折”,因治疗和休养导致的损失合计95390.25元。 

法院对火灾民事责任的认定

1、李、郝艳。系案涉电瓶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李从储藏室私自接取电源来给停放于地下室通道内的电瓶车充电,应当知晓该行为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李、郝艳认可电瓶车引起了本次火灾事故。因此,李、郝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朱。在地下室通道内堆放卫生纸、洗洁精等易燃物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如果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堆放的易燃物品会因不完全燃烧产生浓烟及扩散火灾的高度可能性,却仍然在地下室通道内予以堆放,存在一定的过失。

3、张

1)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看到明火、仅看到大量浓烟的情况下,听取了家人自制绳索从4楼攀爬逃生的建议,其应当预见自己未经过专业培训攀爬下楼的极大危险性;

2)张丽家人利用床单、被罩自制绳索并捆绑于张丽和家人身体,且张丽并未检查绳索是否牢靠就攀爬下楼,其应当知晓床单、被罩不足以支撑两个成年人的体重;

3)事发时,案涉楼栋其他住户均采取了等待消防救援、通过楼梯逃生或者找寻其他安全地方等待救援的方式予以自救。因此,通过对比其他住户的自救方式,可以看出张丽当时在主观上未能合理评估当时的火情,客观上采取的自救措施明显不当,违反了其自身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较大的过错。 

三、法院一审判决

1、李、郝艳引起火灾,赔偿张丽损失的40%,即38156元;

2、王、朱,违规在楼道堆放可燃物,赔偿张丽损失的10%,即9539元;

3、张丽火灾中逃生避险不当,承担50%的自身损害后果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的张丽已经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应当对当时火灾的情形具有辨认能力,但其在没有看到明火、仅有浓烟的情况下,采取利用床单、被罩自制绳索的方式从窗户攀爬逃生,导致其在下落过程中因为床单、被罩撕裂而坠落受伤。而涉案楼栋其他住户则是采取等待救援、通过楼梯逃生或者寻找其他安全地方等待救援的方式进行自救。张丽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自救或者等待被消防人员解救的可能时,应当避免采取用自制绳索从四楼窗户攀爬逃生这种直接威胁生命安全的逃生方法。且张丽作为医护人员,其在工作中经常会有类似安全逃生的培训,其培训的方式均为通过楼梯逃生,故张丽在发生火灾时由于采取不当的避险方式导致其坠楼受伤,张丽自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李、郝燕和王、朱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张丽的避险效果、避险人的主观意识等情况酌定张丽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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