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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

2020年02月19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防控和救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商贸零售企业服务和经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制定本经营服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商贸零售企业和员工。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基本概念

1.1冠状病毒是一大类病毒,已知会引起疾病。表现为从普通感冒到重症肺部感染等不同症状。此次武汉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是一种以前未在人类中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

1.2根据目前的证据,已经确定的是病毒可以持续人传人。

1.3传播途径主要是呼吸道飞沫传播(打喷嚏、咳嗽等)和接触传播(用接触过病毒的手挖鼻孔、揉眼睛等)。

1.4大型商业综合体业态多元,人群密集,人员互动较多,是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之一,有义务做好防范工作。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商贸零售业未来一段时间开展经营服务的前提。

二、基本要求

2.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不应返程返岗。

2.1.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

2.2 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开业前,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2.3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未经上级允许,停止大规模促销活动。

2.5 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

2.6 营业时间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2.7 监督入驻商户的内部管理,其防控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

2.8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经营区域及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2.9 管控期间,不允许聚众餐食,娱乐,游玩,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全部停止。

三、人员管理

3.1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进行14日隔离观察。

3.2动态信息良好的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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