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着力打造透明稳定的政策环境,结合实际,提出严禁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
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
1. 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权责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职能调整变化,持续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
2.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74号),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联系处室: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3.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外,对一般行业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杜绝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形成部门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联系处室:安全生产执法局)
4. 建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安发〔2020〕19号),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企业,按风险程度、隶属关系等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工作清单。研究出台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系处室:危化处、安全生产基础处、调查评估统计处)
5. 在疫情中保持忠诚本色,全面履行公安职责
统一规范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号),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推行服务式执法,对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指导和帮助企业纠错改错。制定出台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纳入清单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联系处室:安全生产执法局)
6. 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严格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令停产整改的,整改单位依法完成整改的,不得以停产整改期限未满为由拒绝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联系处室:危化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执法局)
7. 慎重采用强制措施
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纳入重大执法决定内容进行法制审核。案情重大的,须经厅(局)党委(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联系处室:安全生产执法局)
8. 推进限制性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和自然灾害风险较重行业,出台限制性政策措施时,应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认真组织论证并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由厅(局)党委(组)集体讨论决定。政策出台后,应根据企业实际分类实施,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联系处室:危化处、安全生产基础处)
9. 原则上不得实行停产停业“一刀切”
重大活动期间,除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特别部署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不得采用“一家企业发生事故、同类其他企业停产整改”简单化处理方式。(联系处室:危化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综合协调处、安全生产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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