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要求,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提升消防产品质量,现就加强和规范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形式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形式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具有执法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检查消防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要求由各总队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是由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消防救援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消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各总队要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产品质量总体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中关于消防产品质量判定的有关程序要求,全面规范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行为,认真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对各类产品实施质量判定。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要根据产品标准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市场准入检查。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见附件。
2、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查验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查验消防产品关键性能。对已列入《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第6章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现场查验消防产品关键性能。对尚未列入或者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二、推行与“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相融合的执法模式
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和国消防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加强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各总队要将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托总队主管处室人员和支、大队消防产品监督人员,建立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人员库;依托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建成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查询系统”,将截至抽查之日起一年内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产品纳入抽查范围,建立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对象库。各地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对抽查依据、主体、项目、内容、比例、频次和抽查方式及要求等进行明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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