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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02日

  213,浙江省政府举行第41次常务会议,会议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安全责任人。如果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活动,要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来办。办法还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要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将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订并公布。 根据这一办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要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要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举办跨县(市、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要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此外,规定承办者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取得安全许可;如果提前或者延后举办,要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公安机关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果取消举办,要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3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但因情况紧急,临时申请变更、取消的除外。 办法还规定,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要求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足够力量,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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