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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

2014年10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
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及人员,逐项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至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本市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火灾预防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等考核事项的相关政策,推进工作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依据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部署、阶段性消防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等内容制定,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以“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项目书”的形式印发。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项目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提请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于每年四季度以“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定书”的形式印发。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查看、定期督导、阶段评价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消防安全管理项目评分的主要依据,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各区县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对本辖区内街道、乡镇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本市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和市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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