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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1月0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并实现实时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数据包括:压力、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各相关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视频专线和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账户和权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根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量等因素,采取聘请第三方或其它方式,确定区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向企业发布橙色、黄色预警警示通报。

第七条 燕山地区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区域,参照化工园区提级管理(以下简称“园区”),燕山安监分局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企业的实时监测和自动预警管控;负责确定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基础设施进行在线实时管控;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

第八条 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负责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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