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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何以一再发生?

2018年03月12日
   进入21世纪的今天,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
   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明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五年来,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加到82.7万亿元,占世界经济比重提高到15%左右;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全社会研发投入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载人航天、深海探测、量子通信、大飞机等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铁网络、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引领世界潮流;刚刚过去的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并好于预期,经济发展呈现出增长与质量、结构、效益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是五年来一系列重大政策效应累积,各方面不懈努力、久久为功的结果。过去五年取得的全方位、开创性成就,发生的深层次、根本性变革,再次令世界瞩目,全国各族人民倍感振奋和自豪。  
    在李克强总理报告中,可以明显感受到中国正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迈进。
    然而,我们在享受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时,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事故却象幽灵一样始终伴随在人们的身旁。仅以火灾为例,笔者从公安部消防局了解到:2013年,全国共统计火灾38.9万起,死亡2113人,受伤1637人,直接财产损失48.5亿元;2014年,全国共接报火灾39.5万起,死亡1815人,受伤1513人,直接财产损失47亿元;2015年,全国公安消防部门共接报火灾34.7万起,死亡1899人,受伤1213人,直接财产损失43.6亿元;2016年,全国共接报火灾31.2万起,亡1582人,伤1065人,直接财产损失37.2亿元;2017年,未有相关统计数据。
    而且,重特大事故也并未鲜见,简要列举如下:   
    2013年4月14日,湖北襄阳市樊城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火灾,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过火面积约5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86.9万元;
    2014年1月11日,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火灾,烧毁古城内砖木结构建筑343栋、建筑面积59980.7平方米及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公共设施,房屋直接财产损失8983.9万元;
    2014年1月14日,浙江台州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火灾,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620万元;
    2014年11月16日,山东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0.9万元;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2016年,未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
    2017年6月5日,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
    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
   众所周知,安全是永恒主题,也是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安全生产大如天”,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大局的大问题。必须真抓实干,以扎实的行动落实各项任务,而生产单位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在我国,安全管理的制度有,安监人员有,安监设施设备有,安全培训也做了不少,安全会议开了无数、安全检查做了多次……,每年还是发生这么多次安全事故。于是乎,人们不禁要问:领导如此重视,“安全生产”事故何以一再发生,象幽灵一样始终伴随在身旁?问题出在哪里呢?
    通过安全管理实践,可以发现问题的表象:安全隐患频现,且未排除;部分生产单位和人员对安全隐患漠然,无视甚至不晓得身边的潜在隐患;所谓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多是层层加码的“文山会海”,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作风漂浮,造成安全管理松懈,滑入到了形式主义的深渊;上级监管检查爱“作秀”、走过场,检查过后“推杯换盏”,隐患依旧。
为了彰显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各级领导变着法折腾,大动员大部署、领导干部靠前指挥、责任状、结对子,花样翻新、名堂搞尽。还喜欢加班加点,要求基层“5+2”、“白加黑”地干。为什么要加班?凸显重视啊!都要求下级加班加点了,还能不重视吗?
    所谓的安全检查,多数劳师动众,轰轰烈烈,却不过是一场做给媒体和公众“观赏”的表演。领导“演”新闻不遗余力,基层干部则既要做导演,还要兼群众演员,实在苦不堪言!
    究其原因,至少有几种:
   1、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在其位,少谋其政,问题越积越多。
   2、领导干部怠政懒政,自身职责推卸给基层。基层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大事小情本就忙碌。在“属地管理”的名义下,不少原本由上级部门领导担负的职责推卸给基层,基层责任与事权之间的落差,成为基层治理中不得不面对的尴尬。
   3、监管人员监督检查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细查每个环节;即使发现存在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不去警醒,原则性不强;安全检查记录胡填乱写,不负责任。
   4、安全责任规定不明。安全生产出了问题,哪个领导应负什么责任,安监员应负什么责任,事故现场的技术员、事故班组的班组长应负什么责任?每个责任者各应该承担多大经济处罚?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坚决、处罚不严格,起不到应有的警示、警戒、警醒作用。
   5、安全培训组织不力。起码应懂得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很多人知之甚了,可见安全培训组织及效果。
   6、安全考核不合理。安全管理顶层设计不明确,考核基层往往是“一票否决”,轻则扣“票子”,重则“摘帽子”,难以服众。
   7、把手段当成了目标。制订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规范化实施细则,最终目标是为了作业安全有序,有章可循。目前,安全管理(含安全检查)的误区在于只重视这些制度的书面形式,“手段成了目标”。
   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1、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不实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国家推行的法定工作,现实中未落实。
  2、安全生产评价报告无实效。评价报告编写者自身有无资质,评审时互留情面,备案后束之高阁,最终导致安全生产评价报告没有发挥实效。
  3、安全监管方式不深入。监管进行“走秀”以后,隐患无人问。
  4、安全生产宣传范围不广泛。安全生产宣传蜻蜓点水,难以深入人心。
  5、安全生产教育作用削弱。安全工作流于形式主义,使部分职工对安全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6、安全培训效果难如人意。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很多接受过培训的管理者还知之甚少,可见安全培训效果。正所谓,“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就是大隐患”。
  7、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或存有侥幸心理,从而使生产现场的许多安全措施没有得到执行。
  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以追求效益为最大化原则,现实中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故而应付达标监察,并未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9、安全管理实际失控。由于安全工作存在形式主义,实际上仍有许多工作要求没人去落实,也不明确该由谁去落实,最终使安全管理失控。
    我国安全管理效果何以如此寥寥呢?
   “透过现象看本质”。目前所做的安全管理努力并未有效阻止各种安全事故对国人的伤害,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一个符合现代安全防范实践的、并具有综合安全管理功能的安全保障体系。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现代安全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已发生重大变化,传统安全管理理论已赶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
还有,我国安全监管的追责机制出了问题。安全监管讲究“失职追责”。可问题在于,如何判定领导干部“失职”了呢?太没法判断了。于是乎,事故调查组就以该开的会开了没有、该发的文发了没有、该有的“规定动作”做了没有为依据,以此判断领导是否切实履行了工作职责,是否存在“失职”。至于这些“规定动作”效果如何,那就没法说了。甚至这些规定动作如何算是如何执行到位,那也是一本糊涂账。
    另外,免责机制还未建立。关于“尽职免责”,不能“只闻雷声,不见雨下”。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当下,只有转变安全理念,在现代安全防范理论(现代安全管理的对象已不是单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它还包括消防事故、地质灾害、气象和天文灾害、员工失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外部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影响安全的事件)指导下,建设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并减少和阻止各种突发安全事故对人员的伤害。
    而安全监管责任不追究,就会导致安全生产的懒政、怠政;一追究,又走入了形式主义的泥沼。解决的办法是:须区分过错责任与领导责任。
过错责任就是监管中的过错而导致的责任,包括履职不力或履职错误。这种过错责任仅仅针对具体的监管人员、办事人员和决策人员(包括决策的领导),谁该查的没查,或者查的过程有失职,该走的程序没走,那就要承担责任,严重的属于渎职犯罪。过错责任与有没有发文、有没有开会没关系,与有没有按上级的要求部署大检查也没有关系。
    同时,如果存在监管的失职,则监管人员的直接领导或地方政府大员要承担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与自身的过错无关,只与其下级的过错有关。当然,对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向上级作检讨,向国民致歉,严重的才引咎辞职。有了安全监管领导责任这个紧箍咒,领导者就不会“作秀”,就会关注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实际的效果,去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切实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
    最后,建立免责机制。尽快落实“尽职免责”规定,这是是安全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如果安全工作按执法计划进行,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尽职有痕、履职到位,就应该“尽职免责”。
    总而言之,就像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明确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商贸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增大了日益复杂的城市运行系统中的安全风险。应坚决落实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示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现代安全防范理论指导下,建设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管追责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安全生产是事故多发现状,肩负起安全生产工作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使命,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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