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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1)

2016/7/28 17:16:58

据不完全统计,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9部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

  (一)概念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督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发布,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37条。

  (一)部门管理职责

  (二)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四)奖惩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ll9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一)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四)专家评审制度

  (五)执法联动机制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l20号令)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2条。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三)分级监管

  (四)火灾隐患判定

  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

  (一)调查任务

  (二)管辖分工

  (三)调查程序

  (四)复核

  (五)处理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4条。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59条。

  (一)资质许可制度

  (二)分级和条件

  (三)资质许可程序

  (四)规范服务活动

  (五)监督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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