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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根据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章程规定:凡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全国性专业协会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具有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发展对象
(一)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商会组织;
(三)流通领域中的事业单位和全国知名的商业科研、教育院所及中介机构; 
(四)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
(五)有代表性的商品生产企业;
(六)境外驻华经济机构; 
(七)商品生产、流通领域中著名的专家学者;
(八)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
第五条 地方协会加入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后,作为所属会员的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协会的会员欲加入我会的,由所在地协会推荐,经批准后,成为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员。
第六条 地级以上城市已成立协会的,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在该地区发展会员时应事先征求地方协会的意见。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直接提出加入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初审: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员部根据会员申请单位(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单位颁发证、牌。
第十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二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员、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三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十七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会费标准为:

  • 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 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 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元。
第二十一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会费收取后由我会出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四条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鼓励副会长、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 年 1 月 8 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