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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作为一个机构,应该听政府的、听应急管理部门的,但火调要听法律的

2024年06月04日

火灾发生后,由谁调查,由谁认定,这关系到社会管理职能划分等诸多问题。就中国目前而言,应该说消防救援机构是火灾原因调查与认定的唯一法定机构。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综上,除了军事实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特殊情况外,消防救援机构是负责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的唯一法定机构。

尽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织工作并不是由政府本身代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进行直接行政。政府进行组织的目的是统筹资源、提高效率,而不是以组织行为代替法律规定。

另外,尽管法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法律也同时明确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并且针对原因调查工作同时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毫无疑问,如果依法行政的话,包括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组织、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法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认定权。

可能有人会说,消防作为一个机构,应该听政府的、听应急管理部门的。在行政组织管理中,消防救援机构确应按照组织规矩服从管理。但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机构职责,行政组织显然不应违法干预。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再者说,《消防法》第四条“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的提法,没有写成“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也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不能在具体实施上横加干涉或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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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防 火灾 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