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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2023年0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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