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贸行业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包括3个领域∶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 个行业,仅适用于对应工贸企业。
第四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或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砂光工艺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的收集、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防水、防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等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五条“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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