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初审等工作,现将2020年注安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说明
2019年11月25日起申请注册的,不再需要寄送纸质申请材料,改为拍照或扫描后网络上传,请务必保证上传材料图片的清晰。注册证制作采用电子照片,进入系统后请先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并用该工具审核和处理个人证件照片后上传。
证书补办、证书注销请按相关规定提交纸质材料至初审机构。
二、注册有关事项
(一)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注册申请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3.单位在政府部门,无论是否公务员、事业编制(含非参公)都不适用注册规定,即不能注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2019年3月1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6.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19年3月1日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师考试合格资格证书均可申请注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即2019年3月1日前取得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均视为中级或可注册中级注安执业证)
(如有疑问请咨询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中心:010-84911404、010-84945620、010-839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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