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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2019年09月02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行为,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行如实将机构有关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并对照本规定填写承诺书,即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十日内主动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变更登记。
第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中,对二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和维护保养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三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二人;
(六)取得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六人,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三人;
(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灭火器维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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